全球抗击新冠疫情历经三年,站在现今人类生活逐渐步入正轨但全球疫情形势依然复杂的时间点上回望过去,在世界各国携手应对这场全球性公共卫生危机之时,西方种族主义、民族主义等言行仍不时出现。曾任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现任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郝亚明近日接受中新社“东西问”专访时表示,必须高度警惕这些因素的深层负面影响。
现将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社记者:针对新冠疫情,西方的一些种族主义言论和作为,对全球抗疫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郝亚明:首先,歪曲事实,不利于世界各国科学应对疫情。早在新冠疫情暴发之初,西方一些奇谈怪论就暴露其“种族优势论”的惯性思维——给病毒和疫情贴上种族标签,妄称为“黄种人的病”“新冠病毒只攻击亚裔免疫系统”。
有学者分析指出,西方一些国家疫情早期的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上是“西方例外论”的产物,这些种族主义论调既对科学界严肃认真地认识新冠病毒产生干扰,也导致不少国家未能科学及时防控新冠病毒。
其次,破坏互信,不利于世界各国团结应对疫情。有的西方国家出于国际竞争、国内政治等方面的需要,肆意将疫情源头、疫情应对、疫情责任政治化,极大破坏了全人类携手应对新冠病毒的国际氛围。
少数西方国家官员及媒体出于政治目的发表不当言论破坏全球合作,延缓了动员全球资源应对病毒的努力,最终使得世界各国付出惨重的健康和生命代价。
第三,以邻为壑,不利于世界各国携手应对疫情。疫情早期,西方国家间展开了激烈的抗疫物资争夺战,频繁引发外交事件。如瑞士的抗疫物资多次被邻国截取;德国、意大利、法国彼此间因截留过境医疗物资不断引发纠纷;美国在海外通过出高价或强行扣留的方式阻止供货商向已签署医疗用品购买协议的买家发货;欧美国家囤积大量疫苗以致过期,而广大发展中国家一度陷入疫苗严重短缺的境地。
中新社记者:面对今后可能出现的公共卫生问题,该如何去认识和理解其中的民族主义现象?
郝亚明:民族主义表达的意涵大致有两个,一是赋予某一民族至高无上的地位,二是以增进民族利益为终极目标。需要说明的是,民族主义(nationalism)概念中的“民族”对应的是英文“nation”,意指由全体国民组成的政治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行动单元是民族国家,而非中文中传统意义上作为文化群体的民族共同体。
从这个角度而言,民族主义实质是对本民族国家地位与利益进行关切的思想状况、理论学说和政治行动。与被贴上邪恶标签的种族主义不同,在民族主义性质判定上人们存在着一些争议。尽管从学界到大众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从负面去评价民族主义,但依然有不少学者坚持认为民族主义是一个中性概念。
广义而言,当今世界,民族国家是人们在面临各种危机时最为坚实的依靠,是一个民族最值得信赖的政治屋顶和生存空间。在新冠疫情这场全球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各民族国家基于保障本国公民生命健康为第一要务的原则,凝聚力量、汇集资源、鼓舞信心抗击病毒,一定意义上彰显了民族主义的正面意义。
中新社记者:面对新冠疫情,温和民族主义与极端民族主义的“度”应该如何把握其分寸?
郝亚明:要系统透视新冠疫情中温和民族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的二元划分,在于国家处理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关系时“度”的把握。
可以将温和民族主义界定为“在维护本国利益优先的过程中并无主观恶意损害他国利益的行为”。在全球疫情暴发的特殊时期,这些将本国利益置于至高地位的政策的初衷更是自保,其目的在于通过民族国家内部的行政措施优先保护本国公民的生命健康。
所谓的极端民族主义,指的是在维护本国民众生命健康之时不惜损害其他国家公民对等权利的行为,或者说是不惜以牺牲其他国家民众的生命健康以优先维护本国民众生命健康的行为。
面对疫情,极端民族主义在两个方面表现最为明显。一是少数国家以各种手段或借口拦截抢夺他国紧急抗疫物资。二是少数政客、媒体、组织恶意将本国疫情的暴发归咎于中国等行径,除了具有种族主义色彩、意识形态对抗和政治性操弄等特征,也是这些国家民族主义情绪恶性膨胀的具体表现。
中新社记者:如何应对狭隘的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所引发的反全球化浪潮?
郝亚明:2020年3月24日,十位联合国条约机构的主席敦促各国领导人,确保政府在应对新冠疫情大流行造成的公共卫生威胁时,必须采取积极措施防范种族主义、仇外心理,避免放任民族主义情绪高涨。
时至今日,与之相关的种族主义、民族主义、仇外主义情绪依旧未能消散,一些新的情绪甚至还在进一步酝酿之中。在全球化与逆全球化相互碰撞的背景下,这很危险。
一方面,数十年全球化进程已促使世界上主要的经济体之间高度关联,疫情传播速度与影响范围堪称史无前例,催生了恐慌性的种族主义、民族主义和仇外主义情绪。另一方面,逆全球化势力近年来有所抬头,新冠疫情一定程度上加速了这一趋势,国际权力转移、国际秩序调整等的现实因素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要克服狭隘性与排斥性,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似乎已成唯一的答案。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全人类的整体,种族主义、民族主义、仇外主义强调的则是自我与他者的明确划分。
中新社记者:中国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后疫情时代的全球发展有着怎样的意义?
郝亚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旨思想就是协商共建、互利共享,只有合作共赢才能确保全人类拥有光明的前途。基于此,中国领导人在不同场合相继提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地球生命共同体、能源合作共同体、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等一系列概念。
人类命运息息相关,各国福祉相互依存。未知病毒最终证明着人类就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与病毒的斗争是全人类生死与共的战役。若不承认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在这场疫情中世界各国或会付出更为惨重的生命健康代价。(完)
受访者简介:
郝亚明,法学博士,历任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为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民族学学科首席专家,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院院长。主要从事民族社会学和民族政治学方面的科研教学工作,研究领域涵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与实践、民族国家与民族主义、美国种族问题等。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主持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在内的科研项目十余项。多年持续参与中央部委的咨政工作,承担研究课题多项,撰写的专题研究报告获高层肯定。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 AG彩票地图 |